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

   更新日期:2024.04.22
所谓“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问题,源自《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确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因为您的这个案例中说明实际竣工日期为2014年1月8日,所以应当以这个日期计算,最迟在2014年7月7日申请优先受偿权,答案应当是B。

应该是实际竣工日期。
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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