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一个作文:有关危险驾驶并提取意见克服它们,多少字不限,尽量多就好 谢谢谢谢

   更新日期:2024.05.21
汽车自1886年诞生以来,持续推动着人类社会文明向前快速发展。然而,飞转的车轮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在不断制造伤亡与不幸。1899年8月,在伦敦海德公园,一名叫得斯科的妇女被汽车撞倒致死,成为世界上第一位车祸牺牲者,自此拉开了车祸的帏幕。迄今为止,全世界被车辆交通事故夺去的生命超过3000余万人,超过两次世界大战死亡人数的总和,伤残者难以计数,车辆交通事故由此被称为“和平时代的战争”,又被称为“马路杀手”。世界卫生组织研究报告表明,全世界每年死于车祸的人约有50万,相当于一个中等城市的人数。全世界平均每天因车祸死亡达3000余人,平均每小时125余人,每分钟2人;平均每天伤残10万人,每小时4166人,每分钟69人。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车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近年来排在世界第一位,总体上处于上升阶段,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每年车辆交通事故死亡几百人至几千人,七十年代上升为1~2万人,1986年起超过5万人,1993年超过6万人,2000年超过9万人,2002年超过10万人。2011年,全国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造成62387人死亡,214057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8.7亿元。在我国,平均每8.58分钟约有1人死于车祸,每2分钟约有1人在车祸中伤残,平均每天有181人死于车辆交通事故。这些数字表明,我国车辆交通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是非常严重的,也是十分惊人的。车辆交通事故给个人和家庭造成巨大的伤害,也带来巨大的社会成本。
第二部分:常见的车辆事故
1.超速行驶事故。“十次事故九次快”,是血淋淋的教训的总结,充分说明超速行驶是造成车辆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超速行驶会使汽车制动的安全距离延长,制动非安全区扩大。试验表明,当汽车在水泥路以每小时40公里的速度行驶时,制动距离为 21米
左右;当速度为每小时 80公里 时,制动距离就达到 67米
以上。可以看出,速度增加一倍,制动距离就增加两倍,速度越快,制动效果越差,还会使汽车的操纵性和稳定性降低,出现跑偏、摆头、甩尾、发抖等现象,驾驶员就不能正确感知周围环境及相关物体的方位,容易做出错误的判断,不能正确的处理情况,导致事故发生。
2.超(员)载事故。根据专家分析,随着车辆超限重量增加,其对路面的损害是呈几何数量增加的,超限10%的货车对道路的损坏会增加40%,一辆超限2倍的车辆行驶一次,对公路的损害相当于不超限车辆行驶16次,一辆36吨的超限车辆对道路的毁坏程度相当于9600辆1.8吨重的小汽车对道路的破坏,司机和车主超限运输每赢利1分钱,就会造成公路损失100元的代价。违法超载会严重危及行车安全,严重超载会造成爆胎,引起车辆偏驶,超载还严重影响汽车制动性能,每超载一吨,机动车车辆制动距离就增加1米。
3.疲劳驾驶事故。据研究,一个驾驶员连续开车2小时后,会出现大脑氧气减少,中枢神经疲劳,知觉减弱,反应迟钝。若再继续开车,注意力变得散漫,反应时间延迟0.1秒左右。如果这时的行驶速度为每小时60公里,制动距离至少要增加 2米
。无疑,发生车辆交通事故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因此,《军队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31条明确规定,驾驶员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至少停车休息20分钟,连续驾驶超过第2个2小时至少停车休息1小时,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驾驶员每天连续睡眠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
4.行人违章事故。行人作为交通安全参与者,决不能无视交通法律法规。只有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才能保证自身安全。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不要横跨、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及道路隔离设施。
5.高速公路事故。车辆交通事故的另一个高发点是高速公路。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发展迅速,成就突出。自1988年第一条高速公路----全长18.5公里的沪嘉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后,短短的二十四年内,我国高速公路从0公里到2011年底的8.5万公里,位居世界第二。高速公路的建设与开通,不但提高了车辆的运行速度,缩短了城市间的距离,也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许多方便。但是,由于部分驾驶员对高速公路的知识还知之不多、知之不深,特别是对高速公路上的安全行车知识了解得比较少,没有掌握高速公路上安全行车的规律,致使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不断发生。比如,路段长38.5公里的京津塘高速北京段,自1991年开通至今共发生交通事故4320起,伤1072人,亡219人,其中,1991年至1999年九年间,京津塘北京段共发生交通事故1981起,伤554人,亡115人,平均每年伤62人,亡13人。2000年至2003年四年间此路段共发生交通事故1592起,亡77人,伤359人,平均每年伤89人,亡19人,2010年,仅1月至10月份,京津塘北京段就发生交通事故747起,159人在事故中受伤,27人在事故中死亡。
高速公路事故是追尾事故和爆胎引发的事故。
高速公路追尾事故大多是在视线不良或判断失误的情况下发生的,而且晚上发生的比较多,其原因:一是前车尾灯失效(灯不亮或被泥水遮住)。因为看不见前车,没有及时减速,等发现时已晚;二是前车速度慢、灯光弱,后车行驶速度快,驾驶员发现前车后采取措施已来不及;三是前车停驶,后车行驶速度快。由于视觉的原因,后面驾驶员看着前车也在走,当发现前车是停驶的车时,采取措施已晚;四是冰雪雨雾等特殊天气在高速公路行车。车辆的制动距离、抗侧滑能力等都将发生很大变化,由于车辆高速行驶,若驾驶员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极易发生追尾等重大车辆交通事故。
高速公路上发生爆胎,主要有三个因素:一是车胎老化破损或质量不合格,造成爆胎;二是车胎高速运转时磨擦升温,或因气温高,导致轮胎气压升高,引起爆胎;三是轮胎轧在石块、煤块等尖锐异物上,造成轮胎局部压力过大而发生爆胎。爆胎事故尤以前胎爆破危险性最大,如前胎爆破,驾驶员处理不当,方向失去控制,后果不堪设想。
6.酒后驾车事故。酒后驾车所引起的事故,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危害程度上都是令人震惊的。据资料介绍,当一个人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1%时(约相当于一个体重 65公斤
的人,喝2两60度的白酒),人的视觉、听觉、触觉就会变差,反应速度降低,严重时自制力失控。如果此时驾车,极易发生事故。国外对酒后驾车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我国《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严禁司机酒后驾车,醉酒驾驶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7.驾驶作风不良事故。驾驶作风是一个驾驶员的行为规范、礼节、品质和风貌的综合体现。驾驶员保持良好的驾驶作风,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格安全操作规程,做到礼让三先,文明行车,是行车安全的基本保证。驾驶作风差,违章抢道,强行超车,闯红灯,走逆行,开“霸道车”、“赌气车”等,严重妨碍对方车辆行驶,也难以把握自己车辆的安全运行,这是行车安全的大忌。
8.心理素质差易发生事故 。在车辆交通事故中,驾驶员的心理和身体素质往往也起决定作用。如有的驾驶员性情急躁,开起车来胆大气粗,往往超速行驶、强行超车、争道抢行;还有的驾驶员性情孤僻,处理情况优柔寡断、犹豫不决,一旦遇到险情,就会惊慌失措。驾驶员身体不好有时也对行车安全有影响,如驾驶员的腿、脚有伤,操作起来就不灵活;平时患点小感冒,浑身会不适,甚至眼花缭乱,昏昏欲睡。这些都是发生车辆交通事故的隐患。现代事故理论研究证明,约有5%的人心理素质差,属于事故倾性驾驶员,95%的事故发生在这些人身上。

所谓危险驾驶,是指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制造为社会所不容许的交通危险的行为,主要包括无证驾驶、超速驾驶(包括飙车)、酒后驾驶(包括醉酒驾驶)、疲劳驾驶、吸食毒品或服用镇静类药物后驾驶、超载驾驶、明知是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而驾驶等行为。最近,危险驾驶刑事案件迭现媒体,备受社会关注,并引发广泛争议。从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到经济赔偿与从宽处刑的关系,再到交通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进而到交通刑法的完善,无一不在热议之中。
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中的司法困境
一、认定故意与过失的困境

在实践中,危险驾驶行为一旦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究竟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难以判断。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在其没有“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情况下,行为人将最多获刑7年有期徒刑,即便是“因逃逸致人死亡”,也最多获刑15年有期徒刑;而如果该行为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将被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判刑。故意与过失的认定,对被告人生死攸关。从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故意与过失的界限似乎已很明确,但一涉及危险驾驶刑事个案,即刻变得模糊不清。
最高人民法院在孙伟铭案一审死刑判决宣判后第二天,即2009年7月24日,召开专家论证会讨论恶性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问题,讨论的主要样本是黎景全案。⑴一种意见认为,黎景全驾车冲撞人群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后果特别严重,但认为判处死刑量刑过重。另一种意见认为,黎景全犯的是交通肇事罪,也不属于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故只能在7年以内量刑。第三种意见认为,黎景全案属于典型的交通肇事案,但后果特别严重,在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法定刑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从社会效果考虑,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此,媒体惊呼:法学家们的见解如此悬殊,更不用说普通民众了。
仅过了一个半月,这类严重分歧似乎就“被弥合”了。9月8日,黎景全和孙伟铭在同一天分别被终审改判为无期徒刑。当天,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上述两起醉驾犯罪案件。《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新闻发布稿》(以下简称“新闻稿”)指出,为了统一裁判标准,依法正确审判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遵照以往司法解释的原则和惯例,对于此前已经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维持终审裁判,不再变动。
至此,在办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中认定故意与过失的司法困境是否已不复存在了呢?应该说,如何判断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的罪过性质,是一个既简单又复杂的问题。说其简单,是因为如何区分故意与过失,早就是刑法教科书津津乐道、视为常识的问题,而这一常识在办理普通案件中屡试不爽;说其复杂,是因为该问题在刑法领域极其重大,而相关常识对于办理疑难案件捉襟见肘。醉酒驾车刑事案件中的罪过认定问题,即显示出其复杂性的一面。如此复杂的司法问题,在一个半月里能否真正解决,不无疑问。孙伟铭案二审主审法官在改判后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目的是维护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不少法律界人士在上述最高法院新闻发布会之后仍坚持认为,司法机关对孙伟铭行为的最终定性是不正确的,他的行为只不过比一般交通肇事案严重而已。孙伟铭的家人和辩护律师对改判结果“非常不满意”、“表示很失望”。尤其不容忽视的是,具有真诚悔罪态度、已没有什么自利动机的孙伟铭本人,对其无期徒刑之判没有异议,但仍不接受其行为出于间接故意的司法结论。
诚如新闻稿所说,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是需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在这类案件的司法解释上也有广阔的政策空间。但是,故意与过失之区分毕竟是依据于不同的行为人心理事实,正确判断这种事实是以故意与过失的认定形式作出正确刑法评价的基础。正确的司法路径是从事实判断到法律判断再到政策取向,而不应是从政策取向到事实判断再到法律判断。经过前一段时间的社会互动,公众在醉驾造成严重伤亡后果案件的处刑上已形成普遍共识,即从超越现行刑法的自然正义看,无论孙伟铭的行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不判处10年以上刑罚就太“离谱”了——这个“谱”,可以表述为“公道自在人心”。因此,孙伟铭案等的定案,其司法意义也主要是体现在满足民众法感情方面,而其对于正确定罪的价值,还在遭到严重质疑。这意味着,前述司法困境仍然存在。如果未来的司法解释不加以克服,即便是使量刑更趋于合理化,也难以体现司法正义。
二、坚守罪刑法定与满足民众法感情的困境
在处理酒驾犯罪等案件中,一旦在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与满足民众法感情之间发生冲突,司法机关常常承受双重巨大压力,以致陷入司法困境。今天,由于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信息在互联网上得以迅速传播,社会成员很容易就刑事个案发表观点、参与讨论、形成舆论。因此,道德与法律、情理与法理之间的冲突日益显见,这给司法机关处理这类刑事案件造成巨大压力。有的学者在胡斌飙车案一审判决(被告被判3年有期徒刑)之后接受采访时指出:“如果民众对一个基于法律的判决结果表示如此多的质疑,那说明,现行法律可能也到了适当调整的时候。但在此之前,我们不能随便将一些明明是过失的罪行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这么做现在可能是平息了一些声音,那么以前判决的那些案例呢?要知道,以前这种情况也有,只不过现在因为网络传播的关系,让更多的人知晓了事件的发生,并加入其中讨论。在立法尚未调整以前,司法领域不应该做任何的改变。因为,这可能又是另一种不公平。”[5]如果说胡斌案的司法处理确实顶住了巨大的舆论压力,那么在孙伟铭案中,司法机关就顶不住这种压力。该案的审判逻辑被评论人士批评为:“如果按此逻辑,一个人如果长期无证驾驶,一旦出现危害后果,就理所当然地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有的最高法院法官也说,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刑罚轻重之悬殊,客观上埋下了一个司法危险,即以后果选择罪名,从而导致轻罪重罪化。[6]显然,当这种客观上的司法危险与主观上的附和舆论相结合时,司法危险很容易演化为个案不公。
应该看到,司法机关在办理个案时背离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承受的压力是一种有益于法治的积极力量,这种压力越大往往意味着法治程度越高。另一方面,任何国家的司法官在办理案件时都会遇到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但这种压力只有在一定程度上才是合理的,超出合理程度,就很难期望司法官能坚守罪刑法定,因为尽管司法官作为精英,确应奉守普通人难以奉守的司法准则,但司法官作为个人,其心理承受力却不是无限的。笔者认为,舆论压力合理化的基础有两个:一是司法官的法律观和司法观本身要合乎时代要求;二是要有一套正当地沟通立法、司法与行政的体制,以便从结构与机制上确保司法官所承受压力处于合理的程度而不至于过大。没有这两个基础,又没有意识去建立这两个基础,而一味指责司法官在处理个案时背离罪刑法定,这对司法官是不公平的,也无助于摆脱司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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