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

   更新日期:2024.05.21
法律分析:
第一,从概念上来说,隐私与个人信息的范围存在交叉重合。首先是因为在数字时代,隐私权的保护客体与个人信息的保护客体发生了重叠,诸如个人健康信息、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等私密信息既是个人信息的载体,又是隐私权的保护对象,因此在民法典颁布前就有法院通过扩大解释隐私概念的方式保护个人信息。其次是因为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对象都是人格利益,且存在极高的相似性。隐私权所保护的核心利益包含私人生活安宁以及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不被他人知晓,核心特征是“不被打扰”,而个人信息指的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相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核心特征是识别性。通过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处理,信息处理者能够与信息主体建立某种联系,一旦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或者滥用,将极易对被识别个人的生活安宁及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的安全产生侵害。可以说,个人信息与隐私之间存在某种天然的紧密关联。最后,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都不是绝对的权利,而是要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进行衡平。第二,当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重合时优先适用隐私权规则。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换句话说,对同属于个人信息的私密信息,由于其同时也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因此要优先适用隐私权保护规则。隐私权保护之所以优先于个人信息保护,笔者认为,这是因为在民法典的语境下,其所使用的是单一个人信息的概念。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有关隐私和个人信息产生重合的情况,实质是就个人信息概念内部根据对信息主体产生影响的作用力大小进行的“一对一”价值衡量过程。举例来说,某人的姓名在不结合其他信息的情况下,其被保护的必要性是弱于“某人患有艾滋病”这一私密信息的,甚至还可以说,如果不与其他信息相结合,单一的、非私密信息的个人信息在面对较为传统的隐私概念时并没有值得特殊保护的价值,因为个人信息的保护价值来自于强大的信息聚合能力与信息识别能力,而绝非单一的个人信息。第三,应避免陷入私密性检验难题的泥潭之中。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将个人信息严格区分为私密信息和一般个人信息,使法官在裁判中必须逐一衡量其所面对的个人信息之上的人格利益,判断到底属于私密信息抑或一般个人信息,忽视了个人信息因聚合性与识别性产生的巨大威力,不仅使法官面临棘手的论证难题,而且降低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产生了始料未及的私密性检验难题。笔者认为,为解决上述问题,使民法典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不至于偏离保护信息主体人格权利的“航道”,可能的路径之一是绕过个人私密信息概念的牢笼,转而将目光投向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其他条款以及即将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差序格局已经形成的背景下,尽可能缩小非私密性个人信息与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在保护力度、保护范围上的差别,以彰显民法典第1034条第1款所宣誓的“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立法价值。可能的路径之二则是回到“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这个表述上来,将其立法目的解释为:并非严格要求法官对所面临的所有个人信息进行逐一的私密性检验,也并非意图将个人信息区分为具有尊严性的与仅具有资源性的,而毋宁是说,对于那些具有尊严性特征以至于在性质上属于隐私的个人信息,即“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民法典对其提供了双重保护,即较为严格的隐私权保护标准与较为宽松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而对于非私密性的个人信息,则并非否认了其人格价值,而毋宁是说,即使非私密性个人信息背后无法被认为具有类似于隐私权所保护的那种被立法所确定的人格利益,也因其具有数字化社会的某种数字化人格权基础而具有应当被保护的价值,只是此种价值因其特殊性不同于隐私权而在立法上给予不同的保护方式。而可能的路径之三则是通过将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解释为事实判断条款,即对个人信息内部按照单一个人信息可能对信息主体产生负面影响的大小进行影响力排序,而非价值判断性条款,进而消减由于将个人信息与隐私进行区分保护所产生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扩大化效应,真正使民法典成为新时代保护人民权利的法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19490709283 :根据民法典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什么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危施寒4577 :答: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且答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条件。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才能收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
  • 19490709283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是?
    危施寒4577 :答: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预防和惩治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公众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环境。第十二条 国家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之间的...
  • 19490709283 :《个人信息保护法》逐条解读(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 一般规定部分)_百度...
    危施寒4577 :答:5、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个人信息一般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前的《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也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6、在《民法典》中,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保护放在了一起进行规定,因...
  • 19490709283 :自然人的哪些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保护?
    危施寒4577 :答:事实上,多数App设置的所谓“隐私条款”完全超出“正当、必要”的范围,尤其令人不能接受的是,如果用户不接受其隐私条款,App的发布者则拒绝用户安装或使用其App。高坪 检察 此种“只能被迫接受,否则没法使用”的行为严重侵犯用户的选择权。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民法原则,应当彰显私法中的契约精神在个人...
  • 19490709283 :个人信息保护法取得个人同意有哪些要求
    危施寒4577 :答:但无论各种观点,对于同意须由具有同意能力的人作出均无争议。 同意能力并不等同于《民法典》中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意涉及对个人信息权益的处分,要求同意人必须认识到同意的后果,这种认知能力即为同意能力的核心。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1条之规定,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在个人信息处理中不具有同意...
  • 19490709283 :个人信息构成侵权的归责原则
    危施寒4577 :答:个人信息种类、保护措施或者其他行为造成信息主体损害的,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宜按照《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之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委托人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二)《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的归责原则 根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82条第1款、第2款之规定,...
  • 19490709283 :我国民法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个人信息权这句话对吗
    危施寒4577 :答:不对。我国民法总则应当保护私权:《民法总则》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自然人拥有隐私权,所以个人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获取他人信息属于违法行为,所以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个人信息权是正确的。
  • 19490709283 :我国民法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个人信息权这句话对吗
    危施寒4577 :答: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我国民法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个人信息权这句话是对的。因为我国民法典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中,不仅对于隐私、个人信息以及个人信息的处理等基本概念作出了清晰的界定,规定我国民法保护各类...
  • 19490709283 :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的时间
    危施寒4577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是一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条款,涉及法律名称的确立、立法模式问题、...
  • 19490709283 :侵犯个人隐私犯了哪条法律规定?
    危施寒4577 :答: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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