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更新日期:2024.05.2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确保中央、省和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顺利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用规章制度的形式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予以明确和规范,严格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逐步实现党风廉政建设由虚到实,由软到硬的转变。督促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各自职责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和腐败现象,以良好的党风政风促进我市两个文明的健康发展。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其职责岗位上,同时肩负着抓好经济建设、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双重责任。
  (二)谁负责谁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管辖地区、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负责谁承担责任。
  (三)严格奖惩的原则。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否讲政治,是否具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能力和业绩的重要依据,并根据考评结果对目标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实施奖惩,与单位评先进、干部使用相挂钩。
  (四)动态管理原则。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根据职责范围承担的任务和形势的变化,对党风廉政建设进行动态管理。第二章 责任主体及其责任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属下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属下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正职(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三章 责任内容第五条 各级党政班子及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和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二次以上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督促、指导管辖地区、部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下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奖惩。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全面检查。
  (五)建立和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六)严格按规定选拨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组织查办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八)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九)及时上报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第六条 党政及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正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内容和要求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纪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
  (二)掌握本地区、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重视和支持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每年至少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二次以上,提出指导性意见,及时解决工作中碰到的问题。抓好党风廉政制度建设。
  (三)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对管辖的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督促领导班子成员抓好自身建设和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开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
  (四)认真组织力量对上级党委、政府、纪委批办的信访件和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五)认真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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