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三级残疾证有啥用

   更新日期:2024.05.09

法律主观:

我国对三级残疾人优惠政策有如下几点: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工商、卫生、公安、房管、劳动、城管、文化等部门减半收取有关规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 免征营业税 和 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 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农村残疾人,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对各类残疾人工疗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减免税收和管理费。盲人就业仍以个体私营和组织起来从事保健按摩为重点,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另外,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国税部门对生产销售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经批准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工商户从事其他经营所取得的应征增值税的收入,按适用税率(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地税部门对残疾人 个体工商户 从事个体经营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员个体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个体工商管理费、个体协会会员费予以酌情减免。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副本以及申请减免报告书直接向当地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批准后予以减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支持企业接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优惠扶持政策,并立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32条规定,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根据上述精神,国家对残疾人自谋职业和残疾人福利企业制定了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残疾人就业怎样才能享受税收优惠照顾呢?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介绍如下:一、残疾人及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人经由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权威机构认定后,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残疾人证》。残疾人福利企业是指由民政部门和街道办接受安置“四残”人员(盲、聋、哑及肢体残疾)达到-定比例的企业。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或者有所得的,凭《残疾人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福利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才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二)安置“四残”人员(盲、聋、哑及肢体残疾)达到规定比例;(三)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四)每个残疾职工都有适当的劳动岗位;(五)有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六)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七)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三、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规定(一)残疾人个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证营业税。2.残疾人员的个人所得,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人员的所得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可免征增值税。4.残疾人员从事小型工商经营的自有房产,免征房产税。5.对城镇残疾人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暂免 征收土地使用税 。残疾人专用车,免征 车船使用税 。7.免征营业税的同时一并免征城建税和 教育费附加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四条 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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