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

   更新日期:2024.05.20
民法总则合伙的规定具体是:我国《民法总则》中没有专门规定合伙的内容,合伙的内容主要有《合伙企业法》调整。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民法典》个人合伙的常识规定是什么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含义:

(1)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了某种共同的目的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一种协议。

(2)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合伙协议为共同目的而组成的组织体。

合伙除了自然人以外,还有法人之间的合伙,对于法人合伙,民法通则称之为“法人联营”。

2、特征

(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出资而形成的经营体

A.合伙具有团体性,而区别于单一自然人;

B.合伙以互为出资、共同经营为目的,也有别于家庭,后者以夫妻和亲属关系为纽带,而且也不以经营为目的;

C.合伙不具备法人资格,从而又有别于法人。

D.合伙虽然有成员、有组织,在这一点上类似社团法人,但是它仅仅是“准团体”,其组织程度相当低,尚不足以在成员之外或者之上,升华出独立的法律人格。因而个人合伙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自然人范畴。

(2)个人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个人合伙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产生,这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同,承包经营户往往由父母子女组成,他们的共同经营是由亲属关系形成的;

(3)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人须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但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46条已作扩大解释,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作为合伙人。

(4)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负无限和连带责任这里的合伙债务,指合伙资产所不足清偿的债务。对于该债务,合伙人须负个人责任,亦即不以出资为限的责任,故称无限责任。全体合伙人对于债权人,又须共同地连带负责,故称连带责任。但各合伙人之间,仍按份额或者平等地分配该责任。

(5)合伙可以起字号在民事活动中,可以以商号名义出现。而在民事诉讼中,商号也有当事人地位,以负责人作为代表人。

3、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1)是否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2)是否必须经过登记

(3)是否必须有名称

(4)财产归属——企业合伙:投入和积累都共有;个人合伙:积累共有

(5)目的事业——企业合伙:盈利为目的;个人合伙:无要求合法即可

(二)、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

1、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是因参加者互相出资,才形成经营体的物质条件,出资不以货币为限,实物或者技术也可以。合伙财产首先就是由各合伙人投人的财产形成的,合伙人的出资,如果没有相反的约定,出资财产即发生所有权变动,成为合伙人共同财产;其次,合伙财产由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值的财产构成。

2、个人合伙内部合伙人对合伙财产实行共有共管。

所谓共有,是指合伙财产属全体合伙人共有;所谓共管,则指共同经营,各个合伙人对于合伙事务,均有决定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三)、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

1、合伙人身份的确定。

(1)原则上合伙人要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2)自然人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加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因此对合伙人身份的确定,主要从是否分配盈余角度分析,即只要参与盈余分配的,就应当认定为合伙人。

(3)排除:

A.当然如果自然人不管合伙盈亏,只是利用劳务或者提供财产获得固定收入的,不属于合伙人。

B.如果自然人不承担风险的,也不应作为合伙人对待。

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第31条的规定,成立合伙必须有合伙协议,而且原则上要求书面形式。但是根据《民通意见》第50条的规定,如果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2、合伙事务的执行

(1)共同决定权

(2)执行权

(3)监督权

(4)请求权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A.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他合伙人则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B.合伙负责人在法律上视为合伙的代表人,具体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C.但在合伙内部,其他合伙人可以请求有过错的负责人赔偿其损失。

D.如果合伙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入伙

(1)入伙的条件有关入伙的约定,合伙人应在合伙合同中写明或另订书面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若为合伙企业还必须签订书面入伙协议,否则入伙无效,担个人合伙不以书面协议为必要。

(2)入伙的法律后果既存合伙新接纳的合伙人,对他加入前合伙的债务,与原合伙人负同一的责任(连带责任)约定新合伙人对前合伙的债务不负责任的,承担了前合伙债务的新合伙人,有权就其承担数额向原各合伙人追偿

4、退伙

(1)退伙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身份。退伙分为声明退伙与法定退伙。

A.声明退伙指出于合伙人自己意愿的退伙,原则上有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

B.法定退伙指在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合伙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被开除时出现的退伙。

(2)合伙人退伙,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协议没有规定退伙的,原则上应当允许退伙,但因退伙人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协议退伙、单方面退伙、自动退伙、强制退伙。

(四)、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1、概念合伙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组织,而履行债务的担保和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是合伙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2、个人合伙债务,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对于债权人来说,既可以对某一个合伙人,也可以对某几个或者全体合伙人先后或同时提起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请求。

3、个人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1)合伙人的连带责任随合伙债务的产生而产生,随其消灭而消灭。合伙人仅就其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在合伙内部,仍然按照投资比例或协议约定确定债务的承担。因此如果一个合伙人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对外承担了债务,有权就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这种连带责任不以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为转移。

4、对于合伙人而言,如果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并存,原则上应当适用“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财产首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偿还之后若有剩余财产的,应根据各合伙人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再分别用于偿还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反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首先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个人债务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于偿还合伙债务。

5、新加入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享有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对其加入之前合伙已经存在但尚未清偿的债务,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出合伙的,退伙人对退出合伙前原合伙的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含义:
(1)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了某种共同的目的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一种协议。
(2)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合伙协议为共同目的而组成的组织体。
合伙除了自然人以外,还有法人之间的合伙,对于法人合伙,民法通则称之为“法人联营”。
2、特征
(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出资而形成的经营体
A、合伙具有团体性,而区别于单一自然人;
B、合伙以互为出资、共同经营为目的,也有别于家庭,后者以夫妻和亲属关系为纽带,而且也不以经营为目的;
C、合伙不具备法人资格,从而又有别于法人。
D、合伙虽然有成员、有组织,在这一点上类似社团法人,但是它仅仅是“准团体”,其组织程度相当低,尚不足以在成员之外或者之上,升华出独立的法律人格。因而个人合伙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自然人范畴。
(2)个人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
个人合伙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产生,这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同,承包经营户往往由父母子女组成,他们的共同经营是由亲属关系形成的
(3)共同劳动、共同经营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人须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但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46条已作扩大解释,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作为合伙人。
(4)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负无限和连带责任
这里的合伙债务,指合伙资产所不足清偿的债务。对于该债务,合伙人须负个人责任,亦即不以出资为限的责任,故称无限责任。全体合伙人对于债权人,又须共同地连带负责,故称连带责任。但各合伙人之间,仍按份额或者平等地分配该责任。
(5)合伙可以起字号
在民事活动中,可以以商号名义出现。而在民事诉讼中,商号也有当事人地位,以负责人作为代表人。
3、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1)是否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2)是否必须经过登记
(3)是否必须有名称
(4)财产归属——企业合伙:投入和积累都共有;个人合伙:积累共有
(5)目的事业——企业合伙:盈利为目的;个人合伙:无要求合法即可

因为个人合伙和联营,本身就是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已经非常成熟,有合同法调整就行了,无需民法总则再行规定。

2.有关合伙企业的法律是公司法、商法、经济法规定的。与民法总则无关。

3.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4.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5.第三十三条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朋友你好,这个呢关于人的合伙规定一定要复合合法的。那么当然也就是尊重法律的一些程序。

民法总则关于古人刻苦的规定,一般来说,本人和孔应该有呃根据呃上方的。共同利益来接进行的,因为你客户的话肯定要饿又有些矛盾产生的注意,不需要把这些矛盾全部解决了这样的话,就是很好的一种。

  • 18987286649 :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
    阚蒋弯1520 :答:(2)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3)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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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阚蒋弯1520 :答:法律分析:认定个人合伙关系,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为:一是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二是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三是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享利润;四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及个人合伙的基本条件来看,合伙协议是个人合伙成立的前提与基础,也是确定合伙个人权利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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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阚蒋弯1520 :答:法律分析: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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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987286649 :关于合伙有什么法律规定
    阚蒋弯1520 :答:个人合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成立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同时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成立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不受《合伙企业法》约束。合伙人必须都是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所谓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应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而非仅限于其投资的财产,对合伙...
  • 18987286649 :民法典关于合伙的法律规定
    阚蒋弯1520 :答:同样的,在合伙合同中约定不用出资,或者部分合伙人不需要出资的,也是可以的。关于出资方式,《民法典》本条没有限制性规定。因此,个人合伙(不设立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财产,也可以是所有合伙人都同意的非货币财产,法律是没有禁止的。当然,为了避免在合伙过程中产生争议,...
  • 18987286649 :个人合伙关系的认定法律规定
    阚蒋弯1520 :答:一般认为合伙的成立需要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关系也需要合伙协议进行认定。一、合伙协议的效力应当怎样认定呢1、公民个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伙协议,且合伙协议的订立及协议内容符合《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和对合伙协议内容要求的,应认定合伙协议有效。2、公民之间虽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但当事人均...
  • 18987286649 :个人合伙适用合伙企业法吗
    阚蒋弯1520 :答:在法律适用上合伙企业主要是使用《合伙企业法》用《民法总则》作为补充。 而个人合伙不必符合以上要求。只需 合伙人 之间有合伙和议并进行实物或劳务等出资即可。且主要是规定于《民法总则》之中。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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