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屋贷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哪里?

   更新日期:2024.05.21
首先,不少商业银行放松个人住房按揭市场准入,贷后又放松风险管理。在2007年三季度前,国内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人一般只要购买都可以获得贷款,一些人还用假收入证明等虚假文件进行“假按揭”,再加上“循环贷”、 “加按揭”、 “转按揭”等五花八门房贷产品大量涌现。如果房价持续低迷,利率又处于上升周期,那么购房者的负担将逐步加重,会有大量违约客户出现,银行将出现大量不良贷款。其次,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快速增长成为房价疯涨的助推器。2003年初到2006年底,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共增长10800亿元;而2007一年的时间,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增长接近前四年的总和,达到9000多亿元(数据见人民银行2003-2006年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大量投机者利用银行杠杆和低利率政策,在国内房地产市场疯狂炒作,造成房价快速飙升。
种种迹象表明,国内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风险正在逐渐积累。据上海《东方早报》2006年11月15日报道,上海当年9月末,中资银行个人房贷不良率为0.86%,而2004年只有0.1%左右,两年时间房贷不良率上升了7倍多。为此管理层从2007年下半年以来推出了一系列有关抑制房地产过度投机的政策,如24号文件、359号文件、64号文件、39号令、452号文件。这些文件的政策含义包括:一是全面的确立中国的住房保障体系;二是对中国的房地产的投资与消费做出严格的区分;三是提高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市场准入;四是完全禁止各商业银行加按揭及转按揭。2007年冬季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又对货币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决定实施从紧的货币政策,适时提高利率,严控信贷规模。
政府政策的变化直接影响到银行的经营理念,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盲目乐观和松弛管理成为过去。从2008年起,个贷申请人不仅要提供收入证明、信用记录、公司工资证明、学历等,还必须向银行提交自己的3个月以上工资卡上资金对账单,从而防止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收入证明。这些规定的实施,将有三成以上的购房者受到影响,有一半以上的购买者贷款申请将被拒绝。
影响国内房地产市场的中长期走势
(1)次贷危机反衬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潜在危机
美国的次贷危机如一面镜子,也反衬出了我国房地产潜藏的大量问题,除了前文所述的问题以外,本文重点从以下两方面阐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潜在危机。
①国内房地产市场涨价过快
从涨价速度上看,如果从2003年为基期来计算,那么全国多数地方的房价至少上涨了1倍,多的甚至2倍以上。而美国从1995至2006年用了12年才实现了房价的翻番。可见近年来,中国房价涨幅远远超过美国。
②违约风险
违约风险是指借款者拖延或拒绝按合同还款给银行造成的损失。目前国内房贷违约风险有加剧的趋势。首先,我国已进入加息周期,贷款利率大幅攀升加重了购房者的还贷负担。央行连续7次加息,但由于通胀的加剧,国内居民的消费开支开始增加,而预期收入却不明朗,进一步加大了还贷难度,当贷款利率上升到一定水平,风险累到一定程度,稍有风吹草动,违约率就将急剧攀升。其次,我国房价评估体系仍较混乱,借款者可以通过房产价格的高估从银行获得贷款。当出现大面积违约时,由于房价下跌,原先评估的价格明显偏高,加上银行处置资产的费用,抵押品处置后无法弥补银行的损失。再次,房地产金融市场建设的滞后,我国房贷违约风险基本聚集在银行体系内,如果房价出现大跌,这些积累的违约风险将给我国商业银行体系带来巨额不良贷款。
(2)次贷危机提示我们重新思考国内房地产市场的需求情况
次贷危机爆发之前,国内房地产界流行的说法是中国人多地少,住房需求具有刚性云云。然而,次贷危机的前车之鉴,使我们有必要对国内房地产市场的需求进行重新思考。本文认为,国内房地产市场需求应该划分为自住需求、保值需求、投机需求三大类,而不是简单地划为自住需求和投机需求两类。为方便说理,本文尝试建立以下简单的房地产需求模型。
①自住需求:这类需求是指购房者出于自住需要而且有支付能力需求,记作D1,一般与居民实际可支配收入Y正相关、预期房价上涨的购房者在总购房者中的比例E,与房价P、贷款难度d、利率r反相关。可以简化地写为: ,其中k表示决定自主需求的其他因素,例如人口增长率、结婚率、城市化率等等,一般是常数,为简化问题通由k描述。可以看出,由于目前居民实际可支配收入Y由于通胀加剧而增长缓慢,E如前文所述是下降,从年度看2007年房价P比2006年大幅飙升,贷款难度d增加,利率r上扬,可见2007下半年开始,国内房地产自住需求受到强烈抑制。
②保值需求:这类需求是指购房者出于保值目的而形成的购房需求,记作D2,一般与居民实际可支配收入Y、预期房价上涨的购房者在总购房者中的比例E正相关,和利率r反相关。可以简化地写为: ,其中h表示决定保值需求的其他因素。同上理,2007下半年开始,保值需求也在下降和受到抑制。
③投机需求:这类需求是指购房者出于投机增值目的而形成的购房需求,记作D3,一般与参与房地产投机资本总量L、预期房价上涨的购房者在总购房者中的比例E正相关,和贷款难度d、利率r反相关。可以简化地写为: ,其中u表示决定投机需求的其他因素。从2007年下半年形势看,虽然参与房地产投机资本总量L还在增加,但由于E的下降,r的提升,特别是d的大幅增加,投机资本利用银行信贷的杠杆作用大打折扣,使得房地产投机需求受到极大遏制。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对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风险控制作了详尽的指导,将引导商业银行充分理解和有效控制房地产贷款风险。

2月26日,中国银监会就《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由此引发了业界对房地产贷款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9月2日,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稿的《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终于出台。《指引》对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风险控制作了详尽的指导,将引导商业银行充分理解和有效控制房地产贷款风险。
国土资源部71号令设下的“8·31”“土地大限”刚过,银监会又出《指引》,房地产业由此再次掀起“金融巨浪”。《指引》的出台是银监会自成立以来第一次正式向房地产业“开刀”,将对房地产和金融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房地产业热度逼人
近几年,我国房地产业发展速度较快,房地产金融业务也相应快速发展。1997~2002年,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保持了年均增长25.3%的高速度,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更是维持了年均增长113%的“神速”。从2003年到2004年上半年,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仍然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势头。
房地产业快速增长的背后,也暗存着泡沫的风险。国家统计局8月19日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7月,我国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2724元,同比上升12.9%,为1996年以来同期的最高增幅。
房地产业的过热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随着房地产开发投资的不断增长而空置率不断上升;二是房地产消费领域的投资性购房比例不断上升导致房价虚高而使大部分消费阶层承受不起。
许多开发商认为,国内房地产业的投资增长,是以消费的增长为支撑的,因此这种增长是良性增长。当然,如果投资的增长是以自住性房屋消费的增长为支撑的,这种增长是不存在什么问题的,但我们应该看到,现实的增长却是投资性购房消费和自住性购房消费共同在支撑,而且投资性购房消费炒高了房价,抑制了自住性消费的释放,从而导致大量房屋空置。
上海市政府去年底曾公布,上海的投资性购房比例已达16%,接近20%的国际公认警戒线。但这仅仅是政府的数据,真实情况估计要严峻得多。而且,最要命的是,大量空置所带来的风险,风险的大头并不在于开发商,而在于银行,其背后是国家财政。
因此有业内专家指出,鉴于目前行业与过去相比并没有多大改观的现状,银监会的《指引》是迟早会发布的。而且,今后可能还会有控制风险和规范行业的新措施出台。

《指引》严格“控险”
由于当前房地产开发商主要依赖银行机构贷款,一旦市场逆转,银行机构的不良资产将大量增长。房地产信贷的高速发展,成为监管部门尽快出台风险控制指引的重要原因。
为防范房地产业的信贷风险,去年6月13日,央行就发布了“121号文”,要求房地产开发商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同时还收紧了对建筑施工企业、消费者的信贷。
为了遏制房屋按揭贷款不良率上涨的势头,6个多月以前(2月26日),银监会曾向社会公布《指引》的前身——《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6个多月后的今天,当这个《指引(征求意见稿)》在一片“宏观调控成效显著,房地产业泡沫已除”的叫好声中被渐渐遗忘的时候,银监会在此时突然抛出了《指引》,再次发出警示信号——中国房地产业仍处于“亚健康”状态,而《指引》将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注入一支“强心针”。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认为,从目前的情况看,国内商业银行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房地产贷款风险(包括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手段和能力明显不足。因此,《指引》着重规范商业银行如何有效管控房地产贷款,旨在引导商业银行确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以有效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所面临的房地产贷款风险。《指引》规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余额与总贷款余额比不得超过30%,但各行可根据不同地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这样就大大减少了房地产贷款的总量。
参与《指引》制定的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李伏安表示,房贷会成为中国未来信贷业务中一个很重要的组合,会达到很高的贷款比例。银监会不希望看到那时房贷比例很大,而不良率也很高,希望通过这个办法可以达到风险控制的效果。
对于如何达到风险控制的效果这一问题,李伏安认为,控险应从源头着手。主要通过几个方面:从微观层面,需要审核每个法人和个人的借款能力,将其限制在合理的承受范围内;从宏观来讲,需要通过与人民银行宏观货币供应量和货币政策的配套,使房地产贷款的供应维持总量基本平衡,不要因为房贷的供应过度使房地产的需求过旺,在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使房产价格虚涨。

个人房贷风险不容忽视
在《指引》中,银监会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规定多达16条(另加两份附件),占《指引》总条款数的三分之一强,而该比例要比对土地储备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规定高得多。
一向被各家银行竞相争夺的个人房贷业务,此次为何成为重点监管的对象?
在金融市场上,人们一向认为个人房贷是风险较低的贷款种类。但是个人房贷风险较低只是相对而言,在房市周期的不同阶段,个人房贷风险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果不能意识到这一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个人房贷业务的快速发展终将给商业银行积累巨大风险隐患。
近几年来,个人房贷业务迅速发展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该业务风险较低。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商业银行个人房贷的不良率尚不足0.3%,有的银行甚至低于0.1%。相比于其他贷款品种,个人房贷确实应算作商业银行“超低风险”的优质资产。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房贷业务就是无风险资产。按照金融学中的有关理论,所谓风险就是指某种资产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或概率。从这一角度来讲,无风险资产是不存在的。即使是被喻为“金边债券”的政府债券,同样存在这种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即风险。
个人房贷持续期较长(最长为30年),其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就更大,即风险更大。据国家统计局的数字显示,截至去年底,全国个人房屋商业贷款余额高达1.2万亿元。尽管目前国内诸多银行的房贷坏账大都控制在0.1%~0.2%之间,但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一般在发放贷款后3~8年中逐步显现。而目前国内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中,80%是2000年以前发放的。据2003年11月某机构不完全统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作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量最大的银行,每天至少产生上百名不能及时还房贷的买房人,虽然只占总业务量万分之几的比例,但银行为此付出的成本却越来越多。
银监会在此次出台的《指引》中加大了银行直接接触贷款人的力度,避免对其“盲视”。例如《指引》第三十三条就规定,“银行应通过借款人的聘用单位、税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征信机构等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了解审核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的资产、负债情况、信用记录等。”
《指引》还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要求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应关注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将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这样可以有效控制借款人因收入问题而无法还贷的风险。
此外,银监会的《指引》在其正文和两个附件(《银行个人购房借款申请书》和《风险评估书》)中均规定,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按揭贷款前必须明确贷款人购房到底是自住还是投资,以此来分别评估贷款风险。这意味着,今后投资性购房按揭贷款将被商业银行特别对待。
根据保守估算,上海、北京、杭州等市商品房购房者中投资(投机)性购房者所占的比例至少在20%以上。当这种投资性购房比例上升到一定程度时,通过金融手段来限制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不加以限制,一旦经济波动来临,整个行业的风险将会立即显现。而《指引》的出台也正是基于这个背景。

房贷月供比例应实行梯度制?
对于《指引》中“将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这一条款,业界和消费者反响各异。
有专家认为,这一比例可以有效控制借款人因收入问题而无法还贷的风险,但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风险。
有消费者表示,月房产支出占收入的50%这一条款有助于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50%的上限是可以接受的。甚至有消费者认为这一比例在20%左右才是最为合适的,这样更加有利于保证生活品质。
综合来看,50%的控制比例还是比较宽松的,因为实际操作当中还有很多漏洞。比如个人在提供收入证明时,极有可能虚增收入,而银行在控制这方面风险的手段明显不足。
更多人提出,出台政策“引导商业银行确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控制房地产贷款风险”是必要的,但要求所有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支出比均控制在收入的50%以下并非必要,尤其是对于那些高收入者而言更是这样。
实际上,国外如美国等国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跨越幅度较大,一般在30%~60%之间,并没有严格限制在一个固定的比例之内。这主要是考虑到个人还款能力的不同,而进行区别对待。
是否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这要考虑到两种情况:一种是除正常工资收入外还有额外收入者。由于工资以外的收入在形式上比较“模糊”,因而较难提供被银行所认定的收入证明。还有一些高收入者,因为收入远高于一般人,所以即便是借款比例超出其月收入的一半以上,也不会面临还贷危机。
因此,有人提出,与其不分收入高低一律限定50%的放贷线,不如实行按照实际收入梯度确定借款比例的政策更合理。比如,在一定收入之内者,以50%以下为宜,收入高过一定数额,贷款比例相应提高。这对于贷款者、银行、房地产商,都是有利的。

开发商反应平淡
对于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管理,业界人士记忆犹新的是去年6月央行颁布的121号文件。将《指引》和121号文件进行对比可以看出,121号文件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而《指引》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要求其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35%的新要求是否表明央行的121号文件已经失去其原先的约束力?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不具名专家表示,去年央行的121号文件一定程度上欲达到“迅速制冷”的目的,面对房地产市场潜藏风险不得不马上控制的情况下,央行不得不强力出手。而当时,银监会刚刚成立不久,尚无精力和人力着手制定这样一套完备的规定。
虽然房地产商和银行对《指引》的可操作性或可执行性仍持一定的保留态度,但是《指引》明确地传达了这样一个信号:监管层对商业银行在房地产领域授信的监管决心已是十分坚定。
也许是因为自121号文件发布以来,历经土地与资金多重“打击”的开发商已炼就了过硬的“本领”,从目前各方面的消息来看,《指引》并没有对开发商产生太大的影响。据报道,近段时间几乎各大开发企业都在学习、研究《指引》,其结果是几乎所有的开发项目都将“悬起的心放了下来”。
SOHO中国老总潘石屹曾在公司内专门就《指引》开了一个上午的会,逐条研究了《指引》。潘石屹透露,大家对该《指引》的感觉与央行121文有很大不同,121文当时有很多新东西,对市场影响很大,而该《指引》基本上是在大的政策框架下的一个补充性的规定,没有更多的新东西。
今典集团老总张宝全则认为,“指引”实施起来比较难,从目前看,能买得起房子的很多人不仅是靠工资的收入,其隐性收入非常大,而现在没有对个人收入的评估系统,“指引”也没有相关评定细则,因此,对房地产市场的实际影响不大。

银行可能面临执行尴尬
《指引》中还有一条非常醒目,即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非现场监管情况,每年至少选择两家商业银行,对房地产贷款的6个事项进行全面或者专项检查。
《指引》发挥有效作用取决于执行力,那么银监会如何保证《指引》能扎实落实?
李伏安指出,这里存在对银监会的监管思路和理念的认识问题。监管不能取代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不能代替做商业银行应该做的事情。前提是商业银行应该做好风险控制,在此之下来做风险的指引和提示。商业银行要转变观念,认识到过去他们想解决这个问题但是不知道从哪里解决,《指引》给出了银行认识和掌握风险点的提示,同时给出了同行业遵守的准则,防止无序竞争。真正怎么做好,银行内部要自己做工作,要让下面的业务人员既能把业务做开又能把风险控制好。
“短期来看,《指引》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一部分,而长远来看,如果能够顺利执行,将有望规范整个房贷市场。”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机构业务处有关负责人表示。
但是,一些业内人士对《指引》的可操作性表示怀疑。
一家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更直言不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已是司空见惯,“121号文件颁布后,银行在房贷市场上还是在恶性竞争”!
某商业银行负责人认为,此次《指引》在非现场监管上的可操作性仍值得商榷。特别是个人征信系统尚未建立,银行缺乏便捷的渠道了解客户的信用情况。如果想找借口,银行是很好找的。
风险控制住了,业务增长很可能就会受影响。风险控制的关键在于银行,在于银行能否平衡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
尽管《指引》对个人按揭贷款的风险管理规定非常细,但各级商业银行在执行时肯定会存在很多问题,事实上,目前有很多银行都无法真正掌握贷款人的实际收入、资产拥有情况和信用情况,而上述问题能否在《指引》出台后真正得到解决,还有待观察。
某中行消费信贷科人士透露,目前他们总行已在根据《指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他坦言,虽然从提高银行风险管理能力角度,《指引》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多种金融业务提出较全面的指导性意见,但就其在市场上的可操作性而言,肯定不如总行制定的细则。该工行住房金融业务部人士也指出,《指引》更多传递的是“银行要强化风险控制”这样一种信号,并不具强制性,该行目前还在等总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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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惊现房贷风波 风险提醒国内同行

美国头号按揭贷款企业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和第二大房地产按揭贷款公司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近期接连收到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警告。
业界巨头面临指控
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和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都是由美国国会创立的,主要负责收购贷款机构的住宅抵押贷款,并以此向购房者提供更多的资金。
去年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曝出会计假账丑闻,涉嫌曾在2000~2002年间虚报50亿美元收益,由此为导火索,引发了管理层对两大业界巨头的关注。去年6月份,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又解雇了其总裁大卫·格伦,理由是其对检查公司会计操作的审计人员有所隐瞒。摩根士丹利和花旗都牵扯其中。
去年年底,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重新公布业绩,其2002年修正后利润为101亿美元。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规模比该公司大得多,但其2002年的利润仅为46亿美元,第二大巨头要比第一大巨头利润高出一倍以上。修正的利润报告反而引起了整个市场和管理部门更大的关注。
日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向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发出警告,该公司可能面临违反证券法的民事指控。
举债经营危机更深
由于这两家公司一直采取举债经营的方式,目前负债额空前巨大,相关会计作假如果处理不慎、引发债务链条连锁反应的话,整个市场都将会受到巨大的冲击。
得益于美国国会创立的背景,这两家都能够低价借款来支撑业务运营。目前,这两家公司的债务总额高达1.7万亿美元。
在此次事件曝光之前,有许多业内人士指出,这两家公司规模已变得如此之大,一旦有什么失误都可能引发金融体系内更大范围的瘫痪。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称抵押贷款公司由债务推动的增长可能会产生系统性风险,除非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
为此,今年早些时候,美国司法部专门出台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宣布美国财政部有权限制这两家公司未来的债券发行。
风险提醒国内同行
国内银行近几年的房贷业务发展得非常快,更有业内人士在计划进行房贷证券化、房地产基金等多种金融创新。美国市场的这一幕房地产按揭风波,也给国内上了一堂很好的风险教育课。
目前对美国这场风波而言,关键在于美国政府是否会出面支持这1.7万亿借款。目前来看,在一些发债文件中,政府的立场讲得很清楚,尽管这两家公司是国会特许成立的,但这些债券没有政府担保。事件一旦扩散,将影响到每一个债券持有人,对美国经济造成相当的负面影响。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处理业务以及进行业务创新时,一定要注意风险问题,要设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以避免公司经营风险扩散为经济社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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