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更新日期:2024.06.04
(一)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一经查出,对租赁双方处以1000至10000元罚款。(二)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租赁手续,其违章租赁期间的房屋租金全部没收。(三)租赁双方弄虚作假隐瞒租价的,处以瞒价部分2倍罚款。(四)房屋租赁当事人拒不提交与房屋租赁有关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至10000元罚款。(五)《鞍山市住宅用房改变用途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2号)

  1.第三条中的“鞍山市房产管理局”修改为“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环保、文化、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住宅用房改变用途的管理工作。(六)《鞍山市城市房屋经营性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6号)

  1.第四条中的“鞍山市房产局”修改为“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删除第二十二条,即: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权,按下列标准处罚:(七)《鞍山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27号)

  1.第四条中的“鞍山市房产局”修改为“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八)《鞍山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2号)

  1.第一条中的“经营城市目标”修改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鞍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我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鞍山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国非处”)具体负责国有非住宅房产的管理工作。

  3.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国有资产”修改为“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4.在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该章最后一条,即: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有非住宅房产的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擅自经营国有非住宅房产以及自行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5.第五条中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国资委”、“经营公司”修改为“市国资委”、“由经营公司行使”修改为“由市国非处行使”。

  6.第六条修改为:国有非住宅房产的使用实行租赁制度。申请租赁使用国有非住宅房产应当符合相关的标准和条件。

  申请人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并与市国非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由市国资委实施备案管理。

  不得自行租赁、转租国有非住宅房产。

  7.第七条中的“经营公司”修改为“市国非处”。

  8.第十条修改为: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人需要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应当经市国非处同意后,持有关资料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由市国资委实施备案管理。

  9.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须经经营公司批准”修改为“应当经市国非处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10.第十二条中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国资委”。

  11.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经营公司”修改为“市国资委”、第二款中的“经营公司”修改为“市国非处”。

  12.删除第十四条,即: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转租所使用的国有非住宅房产。其他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人经经营公司同意,可将所使用的国有非住宅房产全部或部分转租。需要转租时,租赁双方应提供相关资料,由经营公司与转租方和新承租方签订三方租赁合同,转租部分由新承租方交纳协议租金。转租合同的截止日期不能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截止日期。

  转借、承包、联营等行为,一律视为转租行为。

  13.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即:(一)《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证》原件;

  14.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经市国资委批准并与市国非处签订国有非住宅房产租赁合同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15.删除第十五条第三款,即:国有非住宅使用权转让,出让方应向产权单位交纳转让补偿费。

  16.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的“经营公司”修改为“市国非处”。

  17.第二十六条中的“鞍山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管理处”修改为“市国非处”。

  18.在罚则中增加一条作为该章第一条,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19.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即: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造成损失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造成财产损失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用途、恢复原状,并处以原房产价值1%-3%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原房产价值3%-5%的罚款;给房屋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或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转租国有非住宅房产的,转租行为无效,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收回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权,并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转让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权的,转让行为无效,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收回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权,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拖欠房屋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收回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造成房屋设施损坏或严重影响房屋安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并处以原房产价值5%-8%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原房产价值8%-10%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经营公司因违法经营或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国有资产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 18639746519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扈砖育3071 :答:1、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公共资源、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有资产、房产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工作。”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流程按照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定执行。”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
  • 18639746519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扈砖育3071 :答:1.第三条中的“鞍山市房产管理局”修改为“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环保、文化、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住宅用房改变用途的管理工作。(六)《鞍山市城市房屋经营性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6号)1.第...
  • 18639746519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
    扈砖育3071 :答:第十条修改为:不按时缴纳公积金的单位,按日加收欠缴额3‰的滞纳金,并在当月内全部补齐。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公积金的单位,不准买房、建房。四、《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人员处分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修正案:1、第一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各委、办、局主任、局长给...
  • 18639746519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2000)
    扈砖育3071 :答: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民办学校所收的学费必须用于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工作,结余部分应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在此基础上,允许逐步收回办学本金。四、《鞍山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修正案 1、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经营者应当依法交纳税费。2、将第三十九条第十三项删除。^^鞍山市人民政府废止规章 1、《鞍山...
  • 18639746519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2002)
    扈砖育3071 :答:一、鞍山市人民政府修正的部分规章(11件) (一)《关于机动车辆通过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将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合并,修改为第一项,即:市内的机动车辆通过费按季征收。 2、第三条第三项中“凡长时间连续过往的车辆可购买月票(月票可优惠15%,个体运输户优惠20%)。月票每月底二十五日至三十日办理售票手续。
  • 18639746519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2005)
    扈砖育3071 :答:一、鞍山市人民政府修正的部分规章(5件) (一)《鞍山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1、题目修改为《鞍山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2、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及自然人等财产所有者,通过市场实现其所有权及相关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包括: (一)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
  • 18639746519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2007)
    扈砖育3071 :答:一、鞍山市人民政府修正的部分规章(8件) (一)《鞍山市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办法》 1.将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 18639746519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2016)
    扈砖育3071 :答:一、鞍山市人民政府修正的规章(2件) (一)《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9号)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
  • 18639746519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2012)
    扈砖育3071 :答:一、鞍山市人民政府修正的部分规章(共30件) (一)《鞍山市机动车配件经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中“技术监督”修改为“质监”。 (二)《鞍山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中“鞍山市房产管理局”修改为“鞍山市房产局”。 (三)《鞍山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 1.删除第一条中“和《辽宁省地名管理实施...
  • 18639746519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2017)
    扈砖育3071 :答:一、鞍山市人民政府修正的规章(6件)(一)《<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二)《鞍山市传染病病人收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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