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法律问题,本人实在答不上来!

   更新日期:2024.05.17
A
理由:
1、如果A的确是拾到的,那么就是拾得遗失物,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11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具有返还义务则。如果将其据为已有,拒不返还,则视为侵犯他人的所有权,所有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如果情节严重,则可构成侵占罪。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权利人有权向拾得人请求损害赔偿。
2、在此案件中,A曾经将其卖出,如果买者是善意的,则B不能向A要回此物品,因为第三人的善意取得令B失去了此物的所有权。B可以向A请求损害赔偿,无论A是否善意。当然,如果A将其返还,则可以不这样做。如果风声者是恶意的,则B仍有所有权,可以请求A返还他的物品。
3、根据A和C的证词,再加上你们没有其他的证据,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只能推定C确实不知情,与本案无关;而A的表现是很好的,法院最多只会判其返还原物或者赔偿。

个人认为。假如A和C说的都是真的话,那么它们均无罪。因为刑法实行的是严格的过错责任制度,从A和C的说法来看,它们均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前提是他们说的都是真的),那么就是无罪。

A私自将所保管的财物卖出的行为的确不妥,但是如果是因为他贴出过寻物启事但是又没有人认领,那么其卖出行为顶多成立不当得利(是无权处分),而不应该受到刑罚。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出来,不能要求A在寻找失主未果的情况下一直替B保管该财务。

但是如果是A在贴出寻物启事之前就卖了该财物,那么涉嫌侵占。不过如果最后赎回而且愿意归还,那么属于情节轻微而且没有造成后果,也不应当认为是犯罪。

至于C,你的论述里语焉不详,看不太出来。不过假如C说的都是真的,我觉得应该也是无罪的。

老实说,如果这个题目是作为刑法考试题目来讲,确实很不严谨。在法律制度和法定程序下的所谓“最终的走向”,一般是指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比如审判以后生效判决,而不可能是涉嫌某某犯罪。因为一旦是涉嫌某些犯罪,下面的程序就是立案侦查,所谓“涉嫌”不可能是最终的走向。
个人认为,如果将这道题作为选择题而不是论述来做,就没那么难,试试排除法。
按照题目要求,主客观相结合,坚持法律的严谨性,那么必须坚持公民人身的独立性和刑法的谦抑性。也就是说,所谓“c和a正好是直系亲属”之类的表述,完全是一种诱导性的陈述,因为AC之间是否涉嫌犯罪不存在牵连性,除非你已经有证据证明两人确实合谋。
而题目明确表述“c坚决声称自己当初在职时廉洁爱业(且无证据证明c偷盗),”,这句话中的括号内容很重要,既然没有证据,那么C的工作经历还是C与A个人关系,总之无论如何都不可能认为C盗窃,这是刑诉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必然要求。结合题目,所有认为C涉嫌盗窃的说法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样至少排除了后两个选项。
关于前两个选项的区别,主要在于A是涉嫌侵占还是无罪。鉴于题目不严谨,我认为两个都可以选择,因为财物一旦在A保管之下,A就符合了侵占的最基本表现,当然也可能开始涉嫌侵占,后来经调查查明是无罪的。这就像是非正常死亡的人,他生前接触的很多人,都可能涉嫌故意杀人一样;案件作为故意杀人案件侦查,但凶手最后可能只有一个,其他人仅因接触死者而涉嫌杀人,后来证据查实后无罪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

  • 17269849093 :请教一个法律问题,本人实在答不上来!
    阴田殷3180 :答:1、如果A的确是拾到的,那么就是拾得遗失物,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11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具有返还义务则。如果将其据为已有,拒不返还,则视为侵犯他人的所有权,所有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如果情节严重,则可构成侵占罪。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权利人有权向拾得人请求损害赔偿。2、在此案件中,A曾经将其...
  • 17269849093 :我想问个关于法律的问题,请大家帮忙回答一下,谢谢!
    阴田殷3180 :答:(1)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决定由父或母直接抚养。�(2)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有几种情况亦可随父方生活:一是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
  • 17269849093 :请教一个法律问题,请懂法律的人帮忙解答下,感激不尽
    阴田殷3180 :答:如果房产登记在你父母的名下就属于你父母的合法财产,你弟弟离婚是无权分割。
  • 17269849093 :我有一个法律问题,能解答一下么?
    阴田殷3180 :答:答: 可以,小张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14. 针对一些旅客不配合安检、“买短乘长”、“霸座”等行为,《民法典》有哪些规定?答: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
  • 17269849093 :请教一个法律问题
    阴田殷3180 :答:1、交易主体如果都是客观存在的法律主体,那么交易行为是具有效力的,否则,任何一方都可能因主体资格问题而出现法律问题。2、如果乙方利用合同谋取非法利益,可能涉嫌诈骗。3、不打官司可以通过协商,或是上门索要等多种方式。4、如果因合同纠纷起诉,双方没有约定的,甲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理由是依据民诉法...
  • 17269849093 :请教一个法律问题,很急,谢谢大侠们踊跃帮助,现在我很需要帮助
    阴田殷3180 :答:估计在三年以下,建议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害方出具谅解书,这样可以在量刑时予以酌定从轻。定性为寻衅滋事的可能性较大,仍有刑事和解的空间。
  • 17269849093 :我有一个法律上面的问题不清楚,想请教大家。
    阴田殷3180 :答:起诉个人也可以,但是可能按多数人之债起诉会比较麻烦。前几年有个案例,一个乡长老到县上一家酒店吃饭签单,欠了很长时间,后来老板去要时却被告知该乡长已经离任,关于欠下的钱,因为只有前乡长本人签名,没有公章,所以只能找本人去要。酒店老板不服,起诉乡政府后胜诉,由乡政府支付了所有签单。
  • 17269849093 :请教一个法律问题
    阴田殷3180 :答:一旦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公平正义产生怀疑,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努力也最终会成为泡影。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制度作为对于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探索,诚如有学者指出的,它在节约诉讼资源、有效化解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敌对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它在现实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
  • 17269849093 :在这,我想请教大家一个法律问题,望大家帮帮忙。
    阴田殷3180 :答: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种情况下,是推定窗户的户主存在过错,要负责任的。一旦出现争议,进入诉讼,举证责任在户主一方,需要提供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
  • 17269849093 :请教一下法律问题 求解答!!!
    阴田殷3180 :答:仅就目前的公序良俗而言,我认为你舅母的主张是不会得到支持的。因为你舅母本身的做法应该就是违反社会公德的,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是否可以纳入隐私保护范畴,目前并无法律依据。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隐私权下什么定义,但是,参照目前的司法解释所明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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